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相关规定
高层住宅避难间的作用
5.5.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,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:
1、应靠外墙设置,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;
2、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。该房间的们宜采用乙级防火门,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.00h。
6.7.5与基层墙体、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,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住宅建筑:
1)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;
2)建筑高度大于27m,但不大于100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;
3)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;
2、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,其他建筑:
1)建筑高度大于50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;
2)建筑高度大于24m,但不大于50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;
3)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;
6.7.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,与基层墙体、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体保温系统,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建筑高度大于24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;
2、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;
6.7.7除本规范第6.7.3条规定的情况外,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、B2级的保温材料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,建筑外墙上门、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.50h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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